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收养的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民法总则的内容的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单独成编的内容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自民法典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转而收纳为民法典的内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