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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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应当这样分配:夫妻间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的,他们可以按照分割协议进行分配。无分割协议或者未能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配。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平均分配,或者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适当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父母协商一致的,可以分给子女。 父母离婚分割财产,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向父母主张参与父母共同财产的分割。 同时,父母离婚分割财产也不能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尽管子女未成年,父母也不能分割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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