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2、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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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1)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①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③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或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均应当负同等责任。4)无责任:各方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故各方均无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三方以上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方式如下: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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