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的依据、程序和期限;(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信息;(四)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商事主体荣誉称号的信息;(五)本部门对商事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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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 (4)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 (5)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7)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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