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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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 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 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 (二)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的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 (三)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四)就诊相关证明。 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五)书面陈述材料。 书面陈述材料是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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