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问题,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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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当事人不能协议离婚的,可以通过起诉离婚; 2、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为婚姻关系双方;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4、离婚起诉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纠纷上诉的依据主要包括: 1、民诉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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