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凡是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都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被害人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将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款物发还给被害人。如果发还的款物已全部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就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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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但是没有经济损失是能立案的,以诈骗罪立案。法律规定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实施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对于诈骗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诈骗罪的判刑根据诈骗的数额多少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在我国因为诈骗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诈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或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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