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订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工程发包方或劳务分包方)的资信审查不到位,因对方的资信不良而造成法律纠纷。三、对建筑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在建筑法律关系中,对于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方面,国家法律法规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四、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1、付款条件不明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难以证明,比如,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但往往整个工程都已投入使用,业主却没有向总承包商出具合格证.;2、忽视合同特别条款,大多数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合同往往签的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准备好的文本,这里面通常会有一些合同陷阱,而施工企业如果不留意,今后就非常被动。五、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许多建设单位把拖欠工程款作为经营手段转嫁风险,导致拖欠问题日益严重。2、由于建筑行业市场“僧多粥少”,造成市场地位不平等,交易条件不公平,形成拖欠。3、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的拖延,有的发生质量隐患,引发了合同纠纷,给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提供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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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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