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开发商处领取、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购表》; 2、购买人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向区建委提出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签章;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进行初审并签章); 3、区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符合条件的,由单位、街道(镇)负责在申请人社区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单位、街道(镇)签署公示反馈意见; 5、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真实的,区建委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备案; 6、符合条件者,凭区建委开具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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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未享受过其他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人在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住房申购表,填完后并提交。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收到申请后调查核实,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把资料交给国土房管分局。国土房管分局收到后,进行评分。评完分后,把资料送到市房改办住建办。市房改办住建办复核完,会在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取得资格后,等配售通知。接到通知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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