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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2022-03-28 18: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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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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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如下: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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