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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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加班要扣除吃饭时间是合理的。若是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吃饭时间并未提供劳动,实际的加班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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