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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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包括: 1、商标注册、工商查处: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驰名商标情况作出认定。 2、商标评审: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司法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方式,这两种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是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即司法认定方式,在判决书出来之后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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