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施工,采取措施维护现场,并向规划国土部门报告。规划国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查核该管线的性质和权属。查明地下管线权属后,权属单位不同意废弃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责令测定坐标、标高及走向,补办竣工测绘报告。在接到补办竣工测绘报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竣工测绘报告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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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绝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是适当的,但对于相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存在以下弊端: (1)自诉人无过错丧失胜诉权。 (2)被告人归案责任不明。 (3)容易导致此类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结,严重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 (4)有放纵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之嫌。
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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