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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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离婚后财产的划分是夫妻间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的,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是不用进行分割的。而且在没有离婚之前,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否则共同财产一般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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