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符合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金。 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当事人自愿购买,双方约定相应条款,当约定赔付的情况发生后,可以获得相应保险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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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远远不及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除一次性补偿外,还有一系列后续的补偿,商业保险充其量只是工伤保险的补充,而不能作为替代产品。
1、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者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两者不冲突,可以相互补充。 2、如果遭受工伤损害的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而该职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同时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则受益人享有商业人身保险给付请求权,而不受其是否获得了工伤保险给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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