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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为同居男女的共同债务。双方的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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