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宜昌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245元)。 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一切应计入的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或12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计算(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调查补贴-农村内部亲友赠送)。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政府发放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工伤和意外伤害人员的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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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湖南省申请低保需要的条件: 1、属于湖南省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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