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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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个人财产不分割,按共同共有,以实物予以分割,无法分割的,可通过折价、竞价等方式予以分割。若双方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则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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