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按规定的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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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索赔问题。如果是因第三人的伤害行为导致其人身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是因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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