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什么认定?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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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是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则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因为影响量刑的因素较多。单位受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受贿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单位受贿数额低于十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使恶劣影响的;强行索要财物的;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中所说的“情节严重”,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高于十万元的;强行索要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超过五万元的;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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