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财产转移问题: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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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拒绝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夫妻感情未破裂,女方可以拒绝离婚。
我国法律有规定,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当然,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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