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贷纠纷,分具体情况解答如下: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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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方式: 1、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2、如果合同上写明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协商不成的时候,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比如起诉或者仲裁。
1、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合同中有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依约定; 3、合同中无约定解决机制的,可以至法院提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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