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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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挪用资金罪是对资金的使用权,侵犯职务罪是对资金的所有权;挪用非法资金的使用权,侵占财产的所有权。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 1、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都可以构成该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表现方面是不一样的,侵占罪是将他人代为保管、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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