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 2、出生公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3、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4、婚姻状况公证结婚公证:《结婚证》、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5、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6、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7、工作经历公证履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政职务任命文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8、死亡公证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9、继承、赠与公证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10、关于照片的使用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公证书到美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上述公证事项各交两寸照片四张、照片应同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11、关于译文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并填写在本处的《外文翻译登记表》上,如不提供的,则照常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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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1、申请人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关系人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关系人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关系人常居国外尚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需提供关系人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护照影印件和国外拘留证明; 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特殊: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 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 5、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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