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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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