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没有钱还,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家庭唯一住房。 规定是,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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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执行。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五个条件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唯一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法院需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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