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l、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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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逃跑,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如果在产生债权债务的基础合同中有其他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方式主张权利。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即使被告下落不明,也不影响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审判。
(一)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到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款。 (三)是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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