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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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法律原则较为抽象,法律规则比较具体。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自首的法律规定为《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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