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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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买房,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 2、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按揭房时,参照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4、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首付部分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份证明及复印件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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