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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存在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八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或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自己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等,都可以成为用来争取抚养权的考量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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