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肇事者承担。但肇事者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将风险已经转嫁给保险公司,并且鉴定费用系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而且虽然受害人进行鉴定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肇事者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伤残是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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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自行委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应当由申请人先行承担费用,最后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支付。通常情况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承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承担。但如果当事人自行委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应当由申请人先行承担费用,最后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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