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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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能延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能延长,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以调休的,也可以进行支付加班工资,一般再加班3小时是否可以调休,应确认是否是公司安排,如公司未安排或者批准的加班的,则不能算作加班,无法进行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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