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早餐亭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面积;(二)招牌、标志、照明灯光及遮阳蓬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周边环境卫生秩序良好;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况,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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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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