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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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恢复,如果要恢复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收养手续。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原则上解除后可以恢复收养关系。如果想恢复关系,应该重新办理收养手续。经公证处审查、公证处公证或者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确有利于赡养收养人的,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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