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主要因素: 1.外来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2.突发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3.非本意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4.非疾病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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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有: 1、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人的本意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够被人抗拒或者不能够被人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是指造成人员的伤害、死亡或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也算是意外事故,它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们身体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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