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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律规定?

2023-08-06 08: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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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下列的责任和义务:(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既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可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产品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主要应当查明该产品是否有产品的批准生产文号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于属于名优产品的还需要查明该名优产品的标识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湿冷藏等措施保证产品自验收入货时起至售出止其品质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所谓“失效”是指产品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变质”是指产品已经产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本身已经产生的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将此类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必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七)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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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产品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1.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标识。 2.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最重要的义务是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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