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此规定,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因此要赔偿的范围也包括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据此可知,消费者请求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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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的情况:当公民的人格权、人身权益及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
在以下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要求赔偿自身精神损失费: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以及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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