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有哪些不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客体不同。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三)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四)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差异有: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 3.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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