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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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合同有下列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提供借款,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一般需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等重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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