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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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如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夫妻关系没有破裂。
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有: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三十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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