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明显不合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1、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2、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3、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4、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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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产假:98天(符合规定可延长60天),最高:158天。 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政策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 3、延长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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