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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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对交警认定的责任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如果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则可以申请交警组织双方来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涉及三方面的处理: 1.民事赔偿。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侵权伤害,事故中的受害人可《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侵权权利,包括财产损害以及人身损失。 2.刑事责任。如果车祸受害人损害严重,且肇事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而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3.行政处罚。不论是受害人,还是致害司机,如果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强制性规定的,交管部门可依照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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