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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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新: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等。量刑标准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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