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上户口需要一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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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婴儿上户口的,需要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填写《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可。
(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生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地居民户的,应随本地居民落户) 4、高等院校学生已婚生育的,随父母有地方户口的一方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的,经该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随其单位集体户落户。 5、生父母均为非高等院校单位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可随父母一方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书面申请;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5、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所需材料: 1、法院对其父母认定失踪的证明或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单位证明; 3、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收养除外); 3、收养登记证; 4、《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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