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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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安置房的财产分割规则如下:被拆迁房屋是婚后的共同财产,被拆迁房屋也是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
夫妻离婚拆迁房应该由双方协商予以分割。法律首先是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的,由双方协议进行处理,若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只要是内容不违法的,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即可;若是没有办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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