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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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六、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第七、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第八、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第九、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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