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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征收增值税需要缴纳什么税?

2022-05-01 04: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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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1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n拆迁企业将被拆迁企业的房屋拆除后,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nn一是土地补偿款,即:土地使用权属由被拆迁企业变更拆迁企业,拆迁企业支付补偿款,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nn二是房屋补偿。拆迁企业拆除房屋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房屋补偿款,符合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建筑物,即:被拆迁企业相当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符合“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税行为。nn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并取得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款,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nn二、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n(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nn(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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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工厂拆迁不需要交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再次购房的,交易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过成交价格的部分征收契税。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需要征收。需要征收的税种包括:1、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取得补偿款之后可以在扣除与拆迁有关的支出或者损失之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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