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籍到户口所在地就读的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例,其他可参看《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教基〔2014〕6号):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审批流程如下: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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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户口本 2、父母双方身份证 3、父母双方在南宁市的工作合同 4、租住在南宁的房产合同或购房合同 5、小孩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局开局的就学(转学)证明
办理入学手续时,需向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长从业证明(用工合同复印件或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街道出具的打工就业证明);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原学籍证明材料(小学、初中新生入学需要有原户籍地乡镇的外出就学证明,转学需要有原学校的转学联系表或转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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