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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其他。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使用权和专用权。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害,公司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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