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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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婚罪的标准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两种。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重婚罪属于连续犯,不存在犯罪中止情形。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指的是,犯罪的人在犯罪过程中,因为主观因素自己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自己主动地防止继续犯罪,防止发生更恶劣的犯罪结果。【案例】王某甲和杜某某于1995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经某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王某丙是王某甲与王某乙的亲生孩子。【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未离婚而与被告人王某乙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某乙明知被告人王某甲与杜某某未办理离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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